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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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生生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非法捕捞水生生物作业。二、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实施捕捞。三、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电、毒、炸等非法猎(捞)捕工具。四、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五、严禁非法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猎套、犬捕、电击或诱捕装置等禁用工具或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捣巢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六、严禁非法交易、运输、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严禁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除外)。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八、凡在县域内从事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于年4月15日前向公安、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交出电瓶、电网、地笼、弓弩、枪支等猎(捞)捕工具。对在限期内主动上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逾期未上交并有电、毒、炸鱼以及猎捕其他野生动物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所列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举报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年县人民政府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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