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福明、姚科龙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文发布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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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赣01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福明,男,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肖亮斌、杨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姚科龙,男,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西省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龙公司)负责人,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福明犯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姚科龙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于年2月5日作出()赣刑初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福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万年青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上市股份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是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万年青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及管理模式上由万年青公司全面管理。年12月份,万年青公司聘任被告人肖福明为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协助总会计师对万年青公司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制定资金运营计划、资金调度等工作。
被告人肖福明在年1-8月份期间,利用担任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为南昌瑞明建材公司的罗某提供资金周转,私自将万年青公司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罗某,归罗某个人使用,至今没有归还万年青公司。
年2月份,被告人肖福明应上饶某公司控制人王某1的要求,为解决王某1的资金周转困难,利用担任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制单、伪造支付凭证等手段,共挪用公司资金万元给王某1。王某1将其中的万元用于自己业务的资金周转;应肖福明的要求,陆续将万元转给黄某。年8月,万年青公司发现肖福明的挪用行为后,要求肖福明限期还款,肖福明与王某1于年8月将上述款项归还。
年8月至年7月间,被告人姚科龙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以文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人肖福明的帮助下,以文某公司与万年青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骗取华夏银行授信万元(交纳50%的保证金),向华夏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4亿元,其中,年8月14日、9月8日、9月23日、9月24日、年1月28日、3月9日,分别开具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合计开立票面金额为万元,承兑期限均为六个月的汇票共计八张,上述汇票银行已兑付,姚科龙已将上述汇票结清;年3月10日、3月23日、3月24日、7月28日分别开具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合计开立票面金额为0万元,承兑期限均为六个月的汇票共计八张,姚科龙除归还上述部分银行承兑缺口外,共造成华夏银行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福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姚科龙的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且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肖福明有期徒刑八年,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姚科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龙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6万元。
上诉人肖福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福明有自首情节,在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中系从犯。原审被告人姚科龙的辩护人提出姚科龙有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应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肖福明犯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及原审被告人姚科龙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万年青公司万年水泥厂出具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及情况说明,证实年1月至8月,万年青公司万年水泥厂转给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共计5次,总金额为1.亿元,其中1月张,金额为.15万元。4月83张,金额为0万元,7月为91张,金额为.万元,8月52张,金额为.万元,均有肖福明出具收条或确认的明细表签字。
收条5份,证实罗某以南昌瑞明建材有限公司名义,收到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共计1.亿元。
受害人万年青公司的报案材料,证实肖福明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承兑汇票共计5次,总金额为1.98亿元,自案发时止,仍有1.75亿元未回款。
南昌瑞明建材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月度对账单,证实罗某将承兑汇票找人贴现后,从南昌瑞明建材公司、江西省亿豪实业有限公司转入夏某等人。
2、证人姚某(万年青公司出纳)年8月31日的证言,证实年1月份以来,万年水泥厂与万年青公司接洽银行承兑汇票,都是肖福明开收据,共开了3次,一张多万元、一张0万元、一张多万元,后来听说,肖福明8月份还从万年水泥厂拿了3万元汇票,没开收据。肖福明说放到银行去了。截止7月底,到了公司账目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万元,还有1.39亿元未入账,包括未到期的,加上8月份的3万元,大概是1.77亿元未到公司账上。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年1月,其从肖福明处拿走承兑汇票余万元,到期未回款的情形下,为了资金周转,从年4月起,陆续从肖福明处拿走1亿多元承兑汇票,贴现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的事实。
3、鉴定意见。由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附往来明细账),证实年1月以来,江西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9元。其中,年9月14日以前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72元,年9月14日以后到期的金额为.9元。
4、被告人肖福明的供述,证实从年起单位的承兑汇票给罗某办理托收,均能到期收款。年1月给了罗某万元承兑汇票,年4月到期的汇票一直未回款,罗某出现资金困难,为了回款,陆续又给了罗某1.37个亿承兑汇票,后也未回款的事实。
5、万年青公司财务部出具的付款审批流程,证实资金正常支付的过程。
万年青公司纪检出具的说明,证实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第号-/(日期年2月23日)、第号-/(日期年2月29日)所附三张付款通知单(每张万元),均为肖福明用供应公司万元付款通知单(年2月19日)重复涂改复印而成。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及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证实年1月13日付款万元(付款通知单年12月21日),付款对方账号30×××14;年1月28日付款万元(付款通知单年1月20日),付款对方账号30×××14;年1月19日付款万元(付款通知单年1月19日),付款对方账号30×××14;年2月26日共计付款万元(付款通知单二张年2月19日),付款对方账号30×××14;年5月17日分三次付款共计万元(付款通知单年3月21日、年4月27日、年5月16日),付款对方账号79×××02(货款账号)。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证实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支付上饶某公司万元,存在变造支付凭证的情况。(经肖福明确认)
银行凭证,证实王某1转款给黄某共计万元。
煤炭买卖合同,证实万年青公司与上饶某公司的合同关系至年12月31日止。
煤炭买卖合同,证实年1月15日至年12月31日,出卖人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受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方式:一票结算,每月一次,货到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买方业务联系人肖某。
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证实该保理合同签订日期为年11月18日,上饶某公司将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应收款(11张)共计1万元债权转让给招商银行上饶分行,期满日为年5月16日。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认为,招商银行与上饶某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同意,纯属肖福明的个人行为。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从未支付过预付款给上饶某公司,且与该公司的采购合同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万年青公司财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截止年11月底,其与上饶某公司应付账款往来余额借方.万元,即预付了上饶某公司煤款.万元,于年12月23日支付上饶某公司万元,12月底,上饶某公司开发票结算煤款.元,截止12月底,财务账面万年青公司反映欠上饶某公司应收账.万元。
劳动合同书、工资条、社保缴纳表、关于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干部职务任免通知、万年青公司与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之间关系的情况说明、万年青公司及股权情况说明、万年青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岗位职责,证实被告人肖福明系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及其工作职责。
6、证人韩某(万年青公司纪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来报案,年8月15日公司纪委接到财务部门报告,反映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财务部存在超额支付给上饶某公司4多万元的问题,公司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查。经核实,年1至6月,公司财务部先后分四笔付给上饶某公司货款万元。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在年欠上饶某公司万元煤炭款。且从年1月起,公司与上饶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扣除万元欠款,超付了万元。还发现,支付给上饶某公司的资金过程中,存在先支付后制单、仿造变造支付凭证等情况。截止年8月25日止,超付给志达公司的款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97.94万元,全部打回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证人姚某(万年青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年2月19日,肖福明给其一张付款单,让其给上饶某公司付款万元,其看了上面写的数字是万元,未仔细核对数字,用其密钥制单万元,肖福明叫周兰审核,支付了万元。第二次是2月26日,肖福明跟其说给上饶某公司付款万元,并告诉她付款通知单在他那里,他说,到月底了,这万不支付就要作废,于是其用密钥制单万元,肖福明叫周兰审核,支付了万元。3月份,其到民生银行拿了银行对账单给张某,对账后,发现账目和取回的银行对账单有2万元的差额,查了账,发现支付给上饶某公司的煤炭款通知单有问题,当时付款单小写均为万元,而大写金额都是万元。其当时找肖福明,让他打电话给对方公司将多付的款退回来,肖福明当时答应,会叫对方将钱退回来或叫供应公司补付款通知单。过了一二天,肖福明就将单子补给了张某。肖福明是其领导,他让其支付,其就按照他的意思支付,严格来讲不符合财务制度,但之前,也出现过叫其先支付款的情况。
证人张某(万年青公司财务人员)年3月14日的证言,证实年2月23日,其做了一笔万元付上饶某公司的账,29日上午,又做了一笔万元付上饶某公司的账,当月一共做了万元,全是姚某先付款再给其付款单。后其跟银行对账单对账时,发现2万元的差额,其跟出纳姚某说了这个差额。隔一天后,肖福明到办公室给了其3张每张万元的单子,肖福明说凭证都改了。后其做好了单给了审核会计李某,还与李某说这是换了附件才修改的凭证。修改的凭证就是第-/、第-/。
证人徐某1(万年青公司财务人员)年3月14日的证言,证实肖福明每月均会对上饶某公司的数据调整,他会以短信、电话,还有当面三种方式叫其调整,其按照肖福明调整好的数据报供应公司的江新铂。其不知道肖福明为什么要修改数据。
证人李某(万年青公司财务人员)年5月9日的证言,证实年2月29日的记账凭证上面签字审核是其做的,是否修改,其不记得,是张某交给其审核的。
证人黄某年9月12日的证言,证实其是江西省云某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江西云某公司下属公司有江西盛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年恒升液化气有限公司、万年雨泽林业开发公司。其不认识王某1,跟罗某也不熟,是通过肖福明认识的。从年6月15日,通过肖福明的介绍,罗某向其借万元过桥,按照万元每天0元的利息借款。罗某写了一张万的借条。罗某先后还了1万元左右利息。年10月,罗某还借了2万元,该款陆续还回来了。年以来,上饶某公司先后给云某实业、盛源牧业、恒升液化气公司、万年雨泽林业打款2万元,是肖福明帮其联系,其中第一笔万元是借款,另外的钱是肖福明帮罗某还借款。其不知道这些钱从哪来的,年8月肖福明打电话给其借万元,这才知道是肖福明从江西万年青公司南方水泥公司多付了钱给上饶某公司,万年青公司在查,叫他借万元,这是救肖福明的命,后其向朋友借了万元打给上饶某公司。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因资金困难,向肖福明要求提前支付预付款,后肖福明向其打款万元,其用于购煤;根据保理协议,万年青公司向招商银行上饶分行支付万元、按肖福明要求转款万元给黄某,另外万元须查账。年8月,全部还款给了万年青公司,还支付了利息97.79万元。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万元是肖福明把承兑汇票给他,贴现后打到上饶某公司。
7、被告人肖福明的供述,年2月供应公司送过来2月份的煤炭付款通知单,上饶某公司的付款单是万元,当时上饶某公司的老总王某1打电话给他,说他们公司正在转运一艘7万吨的船,在资金上有缺口,希望能帮他先把船发过去,其就同意多付他万元,然后其通知出纳姚某向上饶某公司付款万元,在支付了这万元以后,过了几天王某1又打电话给他,说资金还不够,希望再给他打万元,他同意了,就通知姚某支付,于年2月26日向上饶某公司支付了万元。在3月初,财务会计张某在制单时发现,付款通知单与银行回单金额不一致,并将这个情况告诉他,他就说拿回去叫他们换一下,拿回来以后,自己通过白纸粘贴修改百万和千万上的数字,小写数字最后添加了个0,其他内容没有变,然后通过复印并重新签字,制作了三张万元的付款通知单,交给张某做账。
并供述,其从江西南方万年青有限公司账目上支付给上饶某公司万元,一共支付了5次,第一次付款万元,第二次支付万元,第三次支付万元,第四次万元,第五次是万元。第一次和第三次是万年银河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黄某叫其借给他的,其将钱通过上饶某公司转给黄某;第二次万元是根据供应部提供的付款通知书支付给上饶某公司。第四次的万元是王某1向其借款,其从公司账目上挪用给王某1;第五次的万元是王某1要还银行贷款的,但他没有钱还,叫其先帮忙垫付银行贷款。
年、年其叫上饶某公司的王某1给万年银河的黄某打了万元,年其又给黄某打款1万元,都是从上饶某公司转过去的,实际付款的万元中有2万元是给了黄某。并供述8月15日王某1陆续将万元全部归还了万年青公司,其中2万元是罗某给他的,当时其问王某1还公司的钱还有多少缺口,他说有多万元,因为8月16日公司找到他,要他8月24日之前必须还款,8月18日其找到罗某说有一个朋友有万元的缺口,让他帮一下,罗某答应想办法,他就把上饶某公司的账号告诉了罗某,罗某于8月22日打了2万元给上饶某公司,其不知道罗某这2万元从哪儿来的。8月21日其给了罗某万元承兑汇票。
8、鉴定意见。由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附往来明细账),证实年初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实际欠上饶某公司煤款为元。年1-5月份,万年青公司共支付上饶某公司万元,实际多付款8158元。年8月31日万年青公司收回还款。
9、借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科龙在华夏银行的贷款尚有.96万元未归还。华夏银行从万年青公司账户上划拨.9万元作为姚科龙的还款,实际姚科龙未还款金额是.75万元。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最高额融资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3份、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证实年8月13日,华夏银行以万年青公司确认的应付款凭证作为质押财产,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最高融资额度。期限:.6.30-.6.30。
华夏银行提供的质押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及确认盖章照片,证实万年青公司确认万年青公司应付文某公司货款共计余万元。
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质押确认函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证实华夏银行根据《最高额融资合同》,年8月13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8.14-.2.14。年9月7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9.8-.3.8。年9月23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9.23-.3.23。年9月24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9.24-.3.24。年3月9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3.9-9.9。收款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附贷款提供的资料,文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万年青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文某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承兑协议和开具的承兑汇票,证实年3月21日华夏银行与文某公司签订合同,由文某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给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向文某公司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服务。
最高额融资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3份、最高额质押合同、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及质押清单,证实年3月21日,华夏银行以万年青公司确认应付款凭证质押方,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最高融资额度。期限:.3.17-.3.17。
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证实年3月10日,华夏银行根据《最高额融资合同》,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3.10-9.10。收款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证实华夏银行根据《最高额融资合同》,年3月23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无保证金),期限.3.23-9.23。年3月24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无保证金),期限.3.24-9.24。年7月28日向文某公司提供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期限分别为.7.28-.1.5及.7.28-.1.11和.7.28-.12.21。收款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质押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及确认盖章照片,证实万年青公司确认万年青公司应付文某公司货款共计.8余万元。
结清凭证,证实文某公司已将在华夏银行开立的年8月14日至年3月9日的八张银行承兑汇票全部结清,并于年9月12日归还其于年3月10日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元。
垫付凭证,证实华夏银行合计垫款.96万元。
万年青公司提供的印章管理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证实肖福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规使用公司印章。
万年青公司与文某公司的实际应收账款明细,证实万年青公司确认实际应付文某公司货款共计余万元。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年县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明细表,证实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系文某公司申报税务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文某公司在税务机关购买,后在税务机关查询,没有信息。
银行存款日记账,证实文某公司万元贷款的去向,其中万元用于归还浦发银行贷款。
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姚科龙应肖福明的要求转款万元,肖福明将上述款项转给他人的事实。
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龙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归案经过,证实肖福明系年8月31日被侦查人员在万年青公司带回公安机关。姚科龙系年9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万年青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肖福明的归案情况。
10、证人韩某(万年青公司纪委副书记)年9月9日的证言,证实年9月9日晚,华夏银行给其公司的财务部门打电话,说其公司有万元的质押贷款到期没有还,并且发了一份催收函给其公司,其公司经过与华夏银行方面核实,发现公司在年8月起用了数千万的与文某公司的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让文某公司从华夏银行贷款万元。经查,其公司与文某公司在年、年总共只有余万元的业务来往,而且还是和公司下属的万年水泥厂有业务,其公司不可能给文某公司提供这样的质押担保。那都是肖福明个人私自的行为,公司从来没有授权给他,公司也不可能给他授权,因为公司有明确章程规定的,对外做质押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给文某公司做质押担保是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目前华夏银行已经从其公司账户上划走了万,并且冻结了南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万元。
证人王某2年11月1日的证言,证实年7月,文某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万元贷款时,提供给银行的材料不是其帮助准备的,但增值税发票是其去税务开的,也是她拿去作废的。万元承兑是找那种专门做贴现业务的人贴现的,贴现的资金,基本上会先到文某公司的建行账户上,也有些会到姚科龙建行的个人账户上,再以后去哪里了,其记不清了,都是姚科龙叫她打去哪里,就打去哪里,公司建行的账户应该有显示。其名下的在万年的13间店面购买的资金应该是姚科龙办理的,不知道资金是哪里来的。姚科龙给肖福明的万元是其去办理的,该万元其只记得对方账户名,有徐某2、饶水秀、黄山、胡某、桂某。
证人叶某年11月11日的证言,证实其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客户经理。文某公司是他的客户。年8月,文某公司开始在他们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这个业务是其领导勒总交给他的,说是万年青公司推荐的客户。由于给万年青做了2亿授信,万年青向银行推荐了上下游五户客户名单,然后对万年青公司上下游客户进行筛选,文某公司成为该行授信客户。其工作流程就是,第一、万年青公司给银行推荐客户,他们选取了具有大宗商品交易、与核心企业万年青公司有较长的真实的贸易往来、在人行征信记录良好的客户;第二、为了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会在国税局网站逐笔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第三、在放款时银行派人前往万年青公司,万年青会派人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如万年青公司对应收账款不持有异议,要求万年青公司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对造成的一切损失万年青进行补偿担保,并且他们同意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合同的盖章均是在万年青公司上班时间、正常的营业场所,盖章的过程是在万年青公司派人在场情况下,由行使职务的相关人员盖章,并且银行对盖章的过程也是双人实地见证,同时拍照留影,所盖公章真实有效。第四、他们会把应收账款质押情况,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对外进行登记公示。第五、此笔业务是基于对万年青公司的信用实力及支付能力,而非文某公司的本身实力,加之万年青公司确定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因此银行才批准了文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第六、文某公司与万年青公司之间流水情况均证明此笔业务的真实性,为了保障支付能力,应银行要求,万年青公司在银行的账户长期资金都不低于万。第七、此笔贷款发生一年多以来,万年青公司未持有任何异议,并且多次书面保证向华夏银行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第八、票据到期承兑,由于万年青公司未向文某公司支付所欠的应收账款,银行向万年青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催收函。确认应收账款时,万年青公司是肖福明,另一个女的不知道名字,行使相关职责盖章人员每次都是两个人,有拍照留底。他们定期前往万年青公司核实万年青公司欠文某公司多少应收账款,和确认应收账款一样的过程。
证人勒柠林(华夏银行工作人员)年11月11日的证言,证实文某公司是万年青公司推荐的企业,其用于贷款质押的文件是与万年青公司的应收账款。他们银行前往万年青公司进行盖章确认,每季度派人去核实并确认,放款时,并对文某公司提供的税票的真伪进行核实。
证人吴某(万年青公司总会计师)年11月15日的证言,证实万年青公司在华夏银行有2个亿的授信额度,但从来没有使用过。他没有向华夏银行推荐过任何一家上下游客户给银行。肖福明没有盖公章的权限,必须由其签字才能盖章。文某公司应收账款确认函盖的公章是肖福明带银行工作人员过来,公司行政人员没有看清楚内容就给盖公章了。公司盖章是证明文某公司在某个时间点有多少应收账款,只是质押,不是担保。
证人杨某(文某公司的会计)年11月3日的证言,证实年7月,文某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万元贷款时,提供给银行的材料不是其帮助准备,从公司账目显示,年与万年青公司的应收款为.47元,年9月30日是.17元。
姚明星(姚科龙的弟弟)年1月6日的证言,证实文某公司的法人是其,但实际控制人是姚科龙,经营、管理均为姚科龙,其未参与。股东中还有其他人,都是亲属,股东都没有参与管理。
11、鉴定意见。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附往来明细账)证实,截止年7月31日,江西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应付账款文某公司科目贷方余额为.17元;截止年10月,应付账款文某公司科目贷方余额为.84元。
12、被告人姚科龙的供述,经事先与肖福明商量,于年7月28日提供了文某公司与万年青公司的虚假的应收账凭证和供货合同,向华夏银行申请了万元的授信合同,先后三次从华夏银行开出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4亿元。在华夏银行到万年青水泥厂找肖福明核实时,肖福明在应收账凭证确认函上面签字并盖好章。所贷资金除支付过桥资金、贴现费用外,主要是投资到其在万年县东方翰楼盘房地产项目万元,还投资了万年县金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万,另外,肖福明年9月以帮其贷到款为由,拿走了万元,转给了徐某2万、黄山90万、桂某40万元。其多次要求肖出具借条和利息,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写,利息也没有。
13、被告人肖福明年9月22日供述,姚科龙在华夏银行的贷款是其推荐的,当时华夏的勒总问其公司的上游企业是否有急需贷款的,其就想到了姚科龙。年7月,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姚科龙的文某公司的会计到公司找其,叫其帮忙盖应付款确认函,其没有直接看,也没有跟领导汇报,也知道这个确认函上应收账款是虚假的,于是带着华夏银行工作人员到公司办公室盖了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章,其先后帮忙盖了五次章,分别是年9月、年1月、3月、7月。是姚科龙让其帮忙的。其跟姚科龙说,如不需要万元,到时他一个朋友如果有需要,帮忙万元,姚科龙就答应了,贷款下来后,其打电话给姚,姚后来陆续打了万元,这万元其给了黄某公司的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福明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万元及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龙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予以确认盖章,其行为又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华夏银行票据承兑1.4亿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人民币.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对于上诉人肖福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肖福明在公司出纳向调查组反映有1个多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肖福明手中无法交出之前,就公司超付煤款问题其已经在接受纪委的谈话,期间,一直没有主动交待其挪用1.7亿多银行承兑汇票给个人使用的事实,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故其在挪用资金罪中不构成自首;在骗取银行票据承兑过程中,上诉人肖福明与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故上诉人肖福明在骗取银行票据中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审被告人姚科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对上诉人肖福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坦白之情节,及原审被告人姚科龙自首、自愿认罪、无前科之情节,均予以了认定,且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现再要求从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剑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殷国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原名"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