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万载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庚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当庭宣布判决,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该院首例出庭支持公诉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据悉,王某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经承办检察官审查,王某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王某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此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释法说理后,王某庚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重点核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合法性和自愿性,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王某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是万载县检察院具体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今后,我院将继续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实施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措施,优化办案机制以提升办案效率,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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