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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为大家发布了我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今天继续为大家推送我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年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最新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西片区、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及务前片区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区域,被征收房屋约户。具体范围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一律取消划地自建的安置方式。
(二)住宅、商铺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三)厂房、仓库等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
①被征收住宅的主房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结算时,不区分房屋楼层、新旧程度、地段差价:
框架结构元/㎡
砖混一等结构元/㎡
砖混二等结构元/㎡
砖木一等结构元/㎡
砖木二等结构元/㎡
②被征收住宅的附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评估确定。
③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商铺
①被征收商铺的主房补偿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不同地段评估确定。
②被征收商铺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厂房、仓库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期房)
1.住宅
(1)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住宅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住宅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征收标准计算。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10%,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20㎡。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多层房按元/㎡、电梯房按元/㎡购买;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外的部分,多层房按元/㎡、电梯房按元/㎡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住宅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③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小于70㎡,且属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可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其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多层房按元/㎡、电梯房按元/㎡购买。
④安置房高层建筑的电梯间面积不计入被征收人的置换面积。
⑤安置小区配建的地下室和地下停车位,被征收人需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按3万元/个、地下室按元/㎡购买,每套安置房最多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2)安置房位置、户型及标准
①安置房地点3个:原江工厂宿舍区、城北农贸市场以北、龙湖佳园。
②安置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一厅、三室二厅和四室两厅,建筑面积约70㎡、㎡、㎡、㎡,具体户型面积以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的户型面积为准,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③安置房为电梯房和多层房;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铝合金或塑钢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房间均留门洞;水、电“一户一表”到户。
(3)选房原则
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4)产权办证
置换的安置房及购买安置小区配建的地下室和地下停车位均不办证。被征收人需要办不动产登记证的,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办证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2.商铺
(1)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在安置小区新建的商铺同楼层进行调换;被征收商铺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商铺,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5㎡。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按被征收商铺所属路段征收补偿价格进行购买;超出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商铺市场销售价购买。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商铺所属路段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房原则
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3)产权办证
置换的商铺均不办证。被征收人需要办不动产登记证的,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办证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商铺:0元/户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元/户。
3.生产经营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元/㎡·月(最高不超过元/月)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住宅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1.商铺:除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外,其他商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路段和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中,一楼商铺的补偿标准按下列价格执行,二楼商铺的补偿标准按下列价格的60%执行,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
A、城西片区
河西路、沿河西路35元/㎡·月
B、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
迎宾大道两侧30元/㎡·月
其他路段35元/㎡·月
C、务前片区
后街路、仿古街、东大路50元/㎡·月
其他路段35元/㎡·月
2.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
(四)附属物补偿费
五、集体土地上私有住宅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腾空的,分别给予签约奖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年3月31日前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提前搬迁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年3月31日前签约且在年5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年5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三)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相互促进搬迁,被征收人在年3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给予00元/户的奖励;整栋房屋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年3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再给予元/户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
(一)补偿款的发放
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奖励的发放
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主附房、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
(一)面积认定
1.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0实地测绘为准。
2.有固定扶梯、楼板完好、历史形成且正常使用的老房子假层、阁楼,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价格的50%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上(含1.6米)2.2米以下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二)住宅主房、附房认定
1.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2.以下四类房屋一律认定为附房:
①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
②屋面为石棉瓦、铁皮、塑料波纹瓦、钢化玻璃的房屋。
③无承重墙体的钢架结构房屋。
④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柴间、地下室及牛栏棚、猪舍等。
(三)计户认定
1.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房屋报建审批表》载明的建房人为计户单位。
3.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四)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建设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国土局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来源:万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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