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万年县民转刑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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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案件通常是指由民间民事纠纷产生、发展并激化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积极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综治部门要求,结合万年县实际,经过对近年来全县“民转刑”案件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分析其规律特点及成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打防对策。下面笔者就针对万年县公安局办理典型的民转刑案件经行浅要分析。

一、我县民转刑案类型

近年来万年县公安局在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件中,根据案件的起因和案件的情况可以将民转刑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一)地域边界争端型。因宅基地、土地、水利、占道等起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娇因自家准备建新房,但通往其家的路比较狭窄,拉砖的车不能通行,需将路加宽,但同村村民杨代新不同意挖自家的禾基将路加宽。为此王金娇家一直对杨代新家心怀不满,蓄意报复。年7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娇想到家中建房之事无法入眠,产生了用放火来报复他人房屋的念头,遂于当晚从家中带来一个打火机先后窜至杨代新家的两处住宅前,对两栋房屋进行了放火。虽然被村民及时发现,但还是导致部分财物被烧毁,被烧毁财物的价值元。)

(二)男女关系型。不正当两性关系、第三者插足、谈恋爱不成等因素引发的刑事案件。(例如: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某经过万年县陈营镇万昌路往农民街时,看到受害人吴某萌,廖某觉得吴某萌老是缠着其父亲,使得其父母感情不合,因此对这个女人就一直怀恨在心,两人碰面后,廖某直接骂:“你这个寡妇,不要来破坏我的家庭。”吴某萌反驳说:“你少要来骚扰我。”随后在扭打的过程中,吴某萌被推到在地脑碰在地上发出比较大的声响(经万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

(三)经济纠纷型。因与他人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不能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结果以身试法、酿成悲剧。(例如: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明与受害人胡某因经济纠纷,后吴某明持刀在胡某家中将其砍伤。)

(四)家庭矛盾纠纷型。包括因分家、赡养、抚养以及家庭暴力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而产生的内部矛盾,进而发展成为刑事案件。(例如: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蒋某华因抚养父母一事与其弟媳发生纠纷,后将其弟媳打伤,经法医鉴定伤势为轻伤乙级。)

(五)琐事纠纷型。如因小孩打架、家畜放养、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等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例如:?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文因与其一起学徒的师兄程先鹏在万年县陈营镇应家坎沿河汽车修理厂发生口角,且曾某文在修理厂常被程某鹏欺负,为此怀在心,一气之下从修理厂的车位拿起一把铁锤向程某鹏的头部砸了一锤,程某鹏当场流血并倒地,经万年县中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先鹏的伤情构成重伤乙级。)

在以上民转刑案件类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因平常小事,而发展成恶性案件的,案件发生后均给被害人和嫌疑人家属及本人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使亲戚变陌路,邻里成仇人,同时也给家庭和自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据统计,年至今共发生“民转刑”案件52起,其中放火案1起,故意伤害51起。

二、当前我县“民转刑”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突发性,临时起意居多。“民转刑”案件大多属于偶发性犯罪,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事先并没有犯罪动机和预谋,尤其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案件,一般都是临时起意,加害人和被害人仅仅由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引发犯罪。这类案件在“民转刑”案件中占大多数,由于当时场景言辞及行动的冲突等意外因素的加入而引起的,不具有预谋性,作案工具多为随手所拿的生产、生活用具,作案手段也相对情绪化。

(二)涉众性,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民转刑”案件中,共同犯罪日渐增多的趋势明显。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常呼亲唤友,使小矛盾、小纠纷最终演变成为导致多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涉众性事件,年以来,万年县公安局办理的“民转刑”案件共同犯罪48人,占全部人数的47%,并且总体呈上升趋势,年同比增长12.8%。

(三)争利性,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民间借贷、经济合同、债权债务、损失赔偿等经济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年5人,年9人,年12人。因经济债务纠纷引发的犯罪,罪名集中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和故意损坏财物。

(四)差异性,两性犯罪动机区别明显。“民转刑”案件中,女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小,所占比例不到10%,但自身特点明显,多数与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有关,其爆发多是日积月累的结果。男性犯罪动因多是生活琐事,临时起意的占大多数,家庭矛盾、婚姻恋爱引发的犯罪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女性。

(五)严重性,犯罪后果及社会影响恶劣。“民转刑”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发生形态,其反常的发生、发展逻辑远远超出了民众对安全和秩序的正常预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和谐。虽然“民转刑”案件大多数是临时起意,但犯罪行为仍可能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有些案件虽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但仍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六)复杂性,纠纷内容日趋多样。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比例逐步增加,除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外,因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三、“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一)基层组织排查化解不到位。主观上,村(居)委会、综治办以及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地区矛盾纠纷时,往往只注重对邻里、党群、干群等显性纠纷的排查化解,而忽略了家庭亲情间的隐性纠纷排查化解,存在工作盲区;客观上,农村家庭婆媳、夫妻、兄妹间因日常劳作、家长里短、个人婚恋、财务管理等鸡毛蒜皮琐事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管理部门很难发现并准确评估其危险程度,往往就是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得不到正确处理和化解,导致矛盾逐渐升级,进而引发“民转刑”案件。

(二)地域文化差异容易产生摩擦。不同地区的群众在生活习惯、为人处事、待人接物、文化认同等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差异,往往同一个村不同组的人都存在着差异,她们不可避免地与现在居住地产生较大的地域文化差异,生活中容易产生摩擦。

(三)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当前农村地区群众特别是中年以上女性,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当遇到家庭暴力、经济封锁等不公正待遇后,很少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而是简单地采用暴力手段,最终酿成悲剧。

(四)普法宣传不够深入,法制建设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如今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富裕了、思想开放了,而法制建设却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流于形式,宣传内容空洞、形式单一,没有真正贴近农村生活实际,用于化解矛盾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不到位,依法解决问题、维护权益还没有上升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特别在一些偏远落后的乡镇农村,法制宣传匮乏,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不畅,不知、不懂更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导致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感情用事,不负责任,更不计后果。

四、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对策

为减少和避免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社区警务建设,贴近群众,及早发现、化解纠纷矛盾。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心向社区延伸,逐步实现由被动型警务向主动服务型的转变,合理配备社区警力,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规范社区警务运行机制。

(二)加强法制宣传,深化普法工作。根据公众的文化素质、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等实际情况,进一步转变普法思路,改进法制教育宣传的方式,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宣传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教育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运用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在各村设立民调机构,提高民调人员素质,及时化解矛盾积怨。在我辖区“民转刑”犯罪中农民占到多数。农民犯罪高发,关键在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作用发挥不好。凡是农村基层组织健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的,群众就能充分组织、发动起来,维护农村治安的各项措施均能得到落实,农民犯罪少或没有发生;反之,基层组织不健全的村庄,群众组织不起来,治安形势混乱,区域犯罪高发,纠纷矛盾迭出。对此,农村基层组织和担负着民间调解职能的政府部门应积极应对形势的发展,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查清事实,正确予以解决。调解人员的选任,应综合考虑工作能力、群众基础、文化知识等因素,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作为调解人员本身,要紧跟形势,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使调解的方式贴近群众,让群众信任,妥善及时解决矛盾,消除积怨。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引导,可以经常性地组织调解人员召开会议,交流经验与心得,对出现的新问题共同探讨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调解合力。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抽调得力的人民调解员作为驻派出所调解室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共同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和化解。这种模式既方便群众,一旦遇有矛盾纠纷,可就近到调解室调解,也解放了警力,使派出所的辖区民警从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得以全身心投入安全防范和社区服务工作,及时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概率就大大的减少。因此基层司法所应与派出所建立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真正形成调解合力,使“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和预防。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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