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无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年2月1日起,任何时间一律禁止。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体:以正大街与六〇路十字路口为中心,东至马塘社区地段,西至上坊乡政府地段,北至永安新村地段,南至四方岗内的区域。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参照本通告确定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宜。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五、各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成承办婚丧嫁娶活动的,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各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七、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九、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万年县人民政府
年01月08日
注:凡属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