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杨某均吸食毒品。二人于年8月开始同居,共同居住在被告人邹某租房处。被告人邹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除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用塑料袋分装成0.5克左右一小袋,以每袋人民币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被告人杨某亦从被告人邹某处拿毒品贩卖给他人。
年11月至年9月18日间,被告人邹某和杨某先后在其租住的房子门口以及宾馆房间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
年9月19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杨某购买元毒品,被告人杨某在住处找到被告人邹某拿了3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来到宜春老火车站旁的某宾馆附近,以元的价格将3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林某随后来到宜春城区一酒店对面的公厕附近,准备将该3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林某身上缴获3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1.36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年9月19日18时左右,公安机关要求被告人林某协助抓捕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杨某购买元毒品,随后民警在二人约定交易的宜春老火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杨某,在其身上缴获2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0.93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年9月19日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邹某、杨某的租住处查获2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1台电子秤、若干塑料袋。经称重,该2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0.65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实,被告人邹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次,被告人杨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二人被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94克;被告人林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其中被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6克。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曾于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元。被告人杨某也曾于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万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杨某、林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邹某五次向四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某、杨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二次贩卖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林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鉴于被告人邹某、杨某、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邹某、杨某、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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