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复工之律师建议40条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年1月29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在很多企业即将复工之际,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抚州市律协共同为企业复工提出律师意见与建议,为有关部门和律师同行服务企业提供参考意见,也希望在企业依法合规复工的同时不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企业复工前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详见江西律协《疫期劳动合规用工解析》,若复工企业达到当地复工条件要求,做好报备相应工作方可复工,复工企业可以参照以下律师建议:
一、疫期政策指引(一)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权益。
(二)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起防控疫情的攻坚战。
(四)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江西省各类企业不早于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年1月31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以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的关切,维护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七)年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以扶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八)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导企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先安排补休。
(九)年2月8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二、复工准备
1、复工前要做哪些准备?
律师意见:企业复工前建议做以下准备工作:
(1)复工报备工作
了解当地复工条件,满足复工条件向当地进行报备。应提前报备开工的时间,并参照当地要求准备需要报备材料。
(2)准备防控物资
企业复工前应购置口罩、测温枪、酒精、消毒液、消毒粉等疫情防控物资。
(3)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提前了解员工春节假期行踪及是否有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症状;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岗;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返回住地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4)明确责任人
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5)建立隔离点,适当安排隔离期
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隔离区;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镇街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备。
(6)加强消毒防疫
企业要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企业要对辖区办公场所、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处理,对电梯、走廊、卫生间、门把手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随时进行消毒,做到无死角、全覆盖。
2、企业复工做哪些准备?
律师意见:企业复工前建议做以下准备工作:
(1)做好厂区消毒工作,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多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等进行消毒。
(2)在入口处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
(3)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14日内有与野生动物或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医院就医。
(4)所有员工应戴口罩。
(5)尽量不聚集,若需召开会议,建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
甲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以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年月日起终止。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工资结算至年月日,数额为元。
3、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补偿。该款项包括甲方与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可能衍生出的全部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4、乙方确认,乙方完全了解《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后,甲方将不欠付乙方任何工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补偿款项。乙方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等事宜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复议、上访、申诉、投诉等)和理由向甲方及其关联方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
5、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乙方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日内,甲方将上述2、3项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据。
6、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
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双方声明,双方均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完全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双方不以任何事实和理由要求撤销、变更本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支付工资时间。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鉴于目前防疫需要,建议用人单位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