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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饶万)市监(企)罚决[]1号
当事人:万年县万年飘香农产品有限公司等户企业。
违法事实:根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部分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取证:当事人于年12月31日前,经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但截至实地核查之日,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发时,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没有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无生产经营人员或管理人员,无法联系当事人。经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已向我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情况,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该企业核准登记的住所没有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无生产经营人员或管理人员,无法联系该企业。截至实地核查之日,该企业已经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税务证明证明该企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税收、未进行税务登记及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3.《万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提请吊销长期未开展经营企业执照的函》。
本局于年3月2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江西日报(年3月28日)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万年县万年飘香农产品有限公司等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属公司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股东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非公司的,应当依法由出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组织清算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年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详细名单请见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北京正规的白癜风医院得了白癜风在北京哪家医院能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