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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最新政策,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征求意见稿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租赁市场中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明确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规范,从参与的各个主体全方位作出规定。
以往,不少租过房子的人都遇到过房东随意涨价或逐客等问题。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规范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同时,明确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年限达到三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明确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在租赁市场管理中,要求政府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条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规范房企住房销售行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标价外加价等12项明确禁止的行为。
为整治中介市场乱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
租房小心上当
黄先生去年6月份通过中介租房一套,与房主签订合同租期半年,12月21日到期。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元及押金元,共计元整。但在9月底,突然又冒出一位先生,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而与黄先生签订租房合同的所谓“房东”,实际上也是租房人,是个“二房东”。真正的房东也是刚知道他的房子已经转租的事。而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签的租房合同在11月份到期。此时,“二房东”已联系不上,不知去向。
黄先生懊恼不已,也对中介不负责任的做法十分气愤。当时通过中介介绍时,黄先生疏忽了,没有查看对方的房产证,中介收了服务费和看房费,却没有说清楚是转租,以致现在发生这样的局面。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个人在承租房屋时,应注意防范租房陷阱:
(1)验看出租房的产权证。
(2)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审查主体资格。
(2)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对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期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4)签订合同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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