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年棚改全面启动及棚改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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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万载县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提升建设动员大会召开,标志着万载人民期盼已久的棚改工作正式全面启动。会议号召,全县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整体改善县城棚户区居(村)民的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市发展相结合,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城市。

县委书记胡全顺,县委副书记、县长曾文军,县委副书记陈志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清华,县政协主席龙雷君等在家的县四套班子领导,县人武部有关领导,法检“两长”,公安局政委及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出席会议。

万载年棚改已全面启动,根据《万载县年棚户区和城市提升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本期棚改下设——1、综合工作组。2、资金筹措、核算拨付及金融服务工作组。3、纪检监察督查和组织保障工作组。4、宣传报道工作组。5、信访维稳及法律服务工作组。6、征迁安置工作组。7、技术服务和拆除工作组。8、棚改政策服务工作。9、征迁工作组。其中征迁工作组又下设17个小的工作组。会议要求各工作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统安排部署,按照领导挂帅、分组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稳步开展项目范国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万载县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图

(点击下图可放大细看)

万载县年棚改工作全面启动!相应的最终补偿方案也正式确定现在小编公布给大家注意:本办法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国有土地

万载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南部城区片区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区域,被征收房屋户(含集体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主体:万载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单位:康乐街道办事处、马步乡人民政府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自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15日止。(二)搬迁期限:自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一)住宅、商铺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且原则上选择产权调换的比例不低于80%,选择货币补偿的比例不高于20%。(二)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的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三)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四)私有住宅国有土地证上载明的院落内空地(不包括临时用地和主房占地面积)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一类地段基准地价元/㎡÷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计算补偿价格,划拨土地性质的按元/㎡计算补偿价格。五、国有土地上私房征收与补偿标准(一)货币补偿1.住宅①被征收住宅的主房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结算时,不区分房屋结构、楼层、新旧程度、地段差价:A、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的按元/㎡补偿;两证缺一证的扣减30元/㎡;无两证(必须有合法的批建手续)的扣减60元/㎡;有限产权的房改房扣减元/㎡;房改房实际主房面积(必须是原始一次成型的房屋)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超出产权登记面积部分,扣减元/㎡。B、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该面积不计入过渡费和奖励基数,且不能进行产权调换)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与主房连体、正在作主房使用、层高在2.2米以上、年3月25日前建设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元/㎡给予货币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对以下四类房屋一律不能认定为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表)评估补偿:一是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二是屋面为石棉瓦、树脂彩钢瓦、铁皮、塑料波纹瓦、玻璃的房屋,三是无承重墙体的房屋,四是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柴棚间、地下室等。②被征收住宅的附房补偿标准:A、与主房连体、统一建设且原始一次成型的地下室、柴棚间:按主房价格的80%即元/㎡补偿。B、与主房连体、统一建设且原始一次成型的车库:按主房价格的%即元/㎡补偿。C、与主房连体、统一建设且原始一次成型的隔热层,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主房价格的50%即元/㎡补偿;层高在1.6米以上(含1.6米)2.2米以下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层高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D、有固定扶梯、楼板完好、历史形成且正常使用的老房子假层、阁楼,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主房价格的50%即元/㎡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上(含1.6米)2.2米以下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E、自行搭建的车库、柴棚间、隔热层等附房,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评估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违章建筑处理。③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商铺①被征收商铺的主房补偿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②被征收商铺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产权调换(期房)1.住宅⑴调换原则①按被征收住宅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住宅两证不齐全的,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再按1:1比例调换)。被征收住宅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征收标准计算。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多层房按0元/㎡、电梯房按元/㎡购买;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外的部分,多层房按元/㎡、电梯房按元/㎡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住宅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③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小于55㎡,且属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可选择一套55㎡的安置房,其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多层房按0元/㎡、电梯房按元/㎡购买。④安置房高层建筑的电梯间面积不计入被征收人的置换面积,但可计入产权证面积。⑤安置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位,被征收人可按5万元/个购买,每套安置房最多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⑵安置房位置、户型及标准①安置房地点6个:江工安置小区、城北佳园、锦江御景、帝景龙湖、龙湖佳园、龙山佳园。②安置房户型设计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55㎡、80㎡、㎡、㎡,具体户型面积以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的户型面积为准,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③安置房为电梯房和多层房;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铝合金或塑钢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房间均留门洞;水、电“一户一表”到户。(3)选房原则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4)产权办证与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缴交相关办证税费。2.商铺(1)调换原则①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在安置小区新建的商铺同楼层进行调换。被征收商铺两证不齐全的,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再按1:1比例调换。扣费标准为两证缺一证的扣减元/㎡,无两证(必须有合法的批建手续)的扣减元/㎡。②被征收商铺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③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商铺,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5㎡。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按被征收商铺征收补偿价格进行购买;超出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商铺市场销售价购买。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商铺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2)选房原则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3)产权办证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缴交相关办证税费。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一)搬迁费1.商铺:1元/户。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1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元/户。3.生产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元/㎡·月(低于0元/月的,按0元/月计算)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住宅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1.商铺:停产停业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中,一楼商铺给予35元/㎡·月补偿,二楼商铺给予21元/㎡·月补偿,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2.生产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四)附属物补偿费(详见附属物补偿价格表)七、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腾空的,分别给予签约奖、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年12月15日前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提前搬迁奖。(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年12月15日前签约且在年12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年12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三)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相互促进搬迁,被征收人在年12月15日前搬迁腾空的,给予00元/户的奖励;整栋房屋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年12月15日前搬迁腾空的,再给予元/户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八、国有土地上单位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一)单位房补偿安置原则1.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2.对国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实行区别对待、差别化补偿原则。对享受过“退旧建新”政策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未享受过“退旧建新”的单位,用于办公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二)单位公房租赁户补偿安置原则1.公房租赁户对单位公房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搬迁补偿费,参照私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2.在单位公房旁边搭建的房屋,与单位公房同时搬空腾空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予以住房保障(期房)。九、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一)补偿款的发放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公房租赁户的补偿款,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二)奖励的发放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十、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一)面积认定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0)。2.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县棚改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测绘等相关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测绘局《房产测量规范》实地测绘,交县棚改指挥部审核确定。3.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棚间、车库、地下室等。(二)计户认定1.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3.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4.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三)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棚改指挥部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4.车库认定原则:位于主房底部、原始一次成型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达到小轿车进出条件;B、门宽超过小轿车宽;C、进深超过小轿车长度;D、高度超过小轿车高。十一、其它相关规定(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纠纷、债务纠纷、租赁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绘、评估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原件交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五)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完好的交征收人拆除,严禁擅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六)因房屋征收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讯等杆、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十二、法律责任(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本方案规定擅自增加补偿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土地

万载县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南部城区片区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区域,被征收房屋户(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主体:万载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单位:康乐街道办事处、马步乡人民政府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自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15日止。(二)搬迁期限:自万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一)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一律取消划地自建的安置方式;在本次棚改启动前已实施划地自建的征迁户,其未征收的旧房补偿仍按原划地自建的补偿政策标准执行,不再享受本次棚改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二)住宅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且原则上选择产权调换的比例不低于80%,选择货币补偿的比例不高于20%。(三)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的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四)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一)货币补偿1.住宅①被征收住宅的主房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结算时,不区分房屋楼层、新旧程度、地段差价:

框架结构元/㎡

砖混一等结构元/㎡

砖混二等结构元/㎡

砖木一等结构元/㎡

砖木二等结构元/㎡

②被征收住宅的附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评估确定。③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附房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住宅产权调换(期房)

1.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住宅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住宅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征收标准计算。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多层房按元/㎡、电梯房按元/㎡购买;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外的部分,多层房按元/㎡、电梯房按元/㎡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住宅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③安置房高层建筑的电梯间面积不计入被征收人的置换面积。④安置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位,被征收人可按5万元/个购买,每套安置房最多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

2.安置房位置、户型及标准

①安置房地点6个:江工安置小区、城北佳园、锦江御景、帝景龙湖、龙湖佳园、龙山佳园。②安置房户型设计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55㎡、80㎡、㎡、㎡,具体户型面积以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的户型面积为准,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③安置房为电梯房和多层房;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铝合金或塑钢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房间均留门洞;水、电“一户一表”到户。(3)选房原则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4)产权办证置换的安置房及购买安置小区配建的地下室和地下停车位均不办证。被征收人需要办不动产登记证的,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办证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一)搬迁费1.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1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元/户。2.生产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元/㎡·月(最高不超过3元/月)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住宅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1.生产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四)附属物补偿费(详见附属物补偿价格表)七、集体土地上私有住宅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腾空的,分别给予签约奖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年12月15日前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提前搬迁奖。(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年12月15日前签约且在年12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年12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三)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相互促进搬迁,被征收人在年12月15日前搬迁腾空的,给予00元/户的奖励;整栋房屋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年12月15日前搬迁腾空的,再给予元/户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八、集体土地上集体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原则,对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中,主房补偿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确定,附房、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搬迁补偿费,参照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九、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一)补偿款的发放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二)奖励的发放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十、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主附房、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一)面积认定1.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0实地测绘为准。2.有固定扶梯、楼板完好、历史形成且正常使用的老房子假层、阁楼,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价格的50%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上(含1.6米)2.2米以下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二)住宅主房、附房认定1.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棚间、车库、地下室等。2.以下四类房屋一律认定为附房:①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②屋面为石棉瓦、树脂彩钢瓦、铁皮、塑料波纹瓦、钢化玻璃的房屋。③无承重墙体的钢架结构房屋。④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柴间、地下室及牛栏棚、猪舍等。(三)计户认定1.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2.以《房屋报建审批表》载明的建房人为计户单位。3.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4.集体土地上多层房屋,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单独1户:具有单独户籍1年以上,单独水电表,参与了村组分红,经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为单独1户。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四)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棚改指挥部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十一、其它相关规定(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纠纷、债务纠纷、租赁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绘、评估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四)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完好的交征收人拆除,严禁擅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五)因房屋征收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讯等杆、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十二、法律责任(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本方案规定擅自增加补偿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万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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