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聚焦万年县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价格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一)住宅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现金补偿、现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现金补偿: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现房安置:采用政府安置房进行安置。

选择现房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下列方式计算:

(1)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8进行产权调换,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2)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3)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4)商品类套房(不含小产权房)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依据,按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进行1:1产权调换;

(5)个人自建房的地下室、架空层等的补偿:依照房屋测量规范可计算建筑面积的按1:1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计算补偿: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照本方案七条第(四)款第1条规定标准进行对应现金补偿;

(6)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下一层面积的一半时,需计算一层的层数。

(二)临街建筑物及用地的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现金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产权调换:按附表1进行补偿。

2.现金补偿:以房地合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基、空闲地及其他用地的补偿方式

1.办理了用地手续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其面积以登记为准。补偿时剔除房屋占地面积,按照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进行调换。

2.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含房屋占地面积),其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超过㎡的,补偿时剔除房屋占地面积后的用地按空基计算,以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大于㎡的,其超出㎡以外的面积按空闲地进行补偿,空闲地参考年万年县人民政府执行的该地段住宅土地基准价的50%进行现金补偿。

以上1、2条款不能同时享受。房屋占地面积包括主体房屋的底层建筑面积和可按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的附属房的占地面积。

3.办理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的成套住房和自建房,按缴纳出让金的发票金额补偿被征收户;无法提供发票的,按缴纳出让金当年同类地段基准地价补偿。

(四)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征收补偿标准

1.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外的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房:

(1)按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框架元/㎡,砖混元/㎡,砖木元/㎡,钢棚元/㎡,猪栏、牛栏等简易结构元/㎡;

(2)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永久性附属建筑,按1:0.9面积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

2.商品类套房主体房屋之外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框架元/㎡,砖混元/㎡,砖木元/㎡,钢棚元/㎡,猪栏、牛栏等简易结构元/㎡。

3.砖围墙补偿标准:已粉刷的元/㎡,未粉刷的96元/㎡。水泥晒坪补偿标准为50元/㎡。院落门楼的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相应补偿。

4.村委会或村小组集体投资所建的村民公用水井补偿标准为元/口,家用水井补偿标准为0元/口,压水机井补偿标准为元/口,深水井补偿标准为0元/口。

5.沼气池补偿元/座。

6.空调、热水器(含空气能、电能)移机每台元,太阳能移机每台元。

7.有线电视每户补偿元,固定电话宽带每户补偿元。

8.树木补偿标准:有收获的果树每棵补偿元,普通树木直径在15-3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直径在31-60厘米的每棵补偿元,直径在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元。

(五)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情况,对已装饰装修的部分,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装饰装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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