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12月9日上午10时许,陈营镇社里村民张彩铃(女,23岁,万年人,非党员)。因其购买新车燃放烟花,烟花燃放的地点是陈营社里村。园区派出所已对其作出罚款元行政处罚!
经查:江香兰,女,户籍万年县陈营镇下陈安置房区14号,2月13日11时许因女儿过满月在万年县陈营镇下陈安置房14号门口燃放一盆烟花,行政罚款元。
经查:李早娇,年11月24日出生,非党员,常年在外打工,现住陈营镇万昌大道号,因孙子过周岁于12月14日十时许在自家门口燃放了一盆烟花,民警将其传唤至城区派出所进行了教育并处罚了元人民币。
关于白天禁放烟花、深夜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一、禁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体为:以正大街与六〇路十字路口为中心,东至马塘社区地段,西至上坊乡政府地段,北至永安新村地段,南至四方岗内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一)禁放烟花时间
当天晚上11:00至次日下午6:00(烟花可燃放时间为晚上6点至晚上11点及除夕、春节两天)
(二)禁放爆竹时间
当天晚上11:00至次日早上7:00(5月到11月禁放时间为当日晚上11:00至次日早上6:00)(除夕、春节除外)
三、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村(居)。县城建成区所在村(居),一年内不发生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行为的,经认定后,奖励0元。
2.个人。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奖,凡举报违反禁放规定行为并经查实的,奖励首个举报者元/次。
(二)处罚措施
1.普通市民。普通市民违反禁放规定的,每次罚款-元,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干部职工。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村居干部)违反禁放规定的,每次罚款-元,取消其个人享受文明单位奖和综治先进奖资格,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约谈,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由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对其所在单位每次罚款0元。
本通告自年4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万年县人民政府
年3月23日